原告徐某某诉某某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徐某某的委托,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代理徐某某诉某某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行政诉讼。通过参与本案的庭审过程,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问题准备如下:
一、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其依法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006年11月11日下午,第三人李某某违法拦截徐某某,欲扣留其车辆。徐某某遂打110向被告报警。受指令,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警后将相关人员及车辆一并带入派出所。派出所查明:第三人向原告徐某某索要债务,但不能提供证据,原告徐某某不承认欠其债务,也没有答应帮她人债务还钱。在被告未依法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车辆仍处于第三人拦截扣押的状态下,为保证车辆安全,原告只好答应派出所将车辆放停在派出所内的要求,而也只有这样原告才得以离开。后原告在第三天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用铁链锁住,无法取回。代理人认为,被告未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制止及行政处罚措施,显然属于行政违法不作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被告的答辩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从逻辑上也无法成立,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被告答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系因债务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正在处理;车辆系原告主动放在派出所内,是原告没有来取车。对此,代理人认为被告答辩显然与事实相背。首先,本案不是打架斗殴,而是第三人蓄意扣押原告车辆,并在原告拒绝扣车时对原告采取了暴力手段。其次,被告出警后,并没有能够制止第三人的违法扣车及暴力行为,原告的合法财产及人身权利依然处于非法侵害状态直至现在第三人也无法出示所谓的原告对其负有债务的证据,即原告事实上对第三人没有任何债务。我们不知道在此情况下被告所谓的原告同意将车放在派出所的理由从何而来,如果原告同意把车放在派出所作为还债的诚意,那么也就没有任何报警的必要,更不会有今天的行政诉讼。
而事后,即本案行政诉讼中,原告根据被告答辩的没有扣车,原告可以提车的情况,开庭前去提车时,被告亦没有能够将车交付给原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治安行政执法机关,接警后却未能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造成原告车辆被非法扣押达三个月之久,事后又未能台给第在人以必要的行政处罚,显然属于行政违法。对此,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确认,并责令其作出相应处理。以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并促进社会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如无不当敬请采纳。
代理律师: 徐悦
二OO七年 二 月 二 日